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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4309260/2009-00022 信息分类: 政府办公室文件,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文化,通知
发布机构: 灌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09-01-15
文号: 灌政办发〔2009〕3号 关键字:
内容概述:

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县演出市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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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部门及单位:
随着全县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以商业宣传、开业庆典等为主题的演出活动越来越活跃,为进一步规范演出市场秩序,打击和取缔色情表演等各类违法演出活动,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下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县演出市场管理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程序审批演出场所及演出活动
(一)设立营业性演出场所。由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工商注册手续,发放营业执照。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县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二)审批演出活动。在全县境内举办演出活动,演出举办单位要在演出前3日内,带演出团体有效演出证件到县文化行政部门交验文艺团体《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演职人员的有效身份证及《个人演出许可证》、演出节目的详细内容及相关视听资料,经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演出。对未经许可擅自进行演出的,根据《条例》有关规定,严格追究举办单位和演出团体的责任。
(三)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演出审批。申请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演出,要向县文化行政部门提交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及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消防、应急疏散预案、演出场所合格证。
(四)民间游散艺人要经县文化行政部门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其演出活动要严格执行《连云港市民间游散艺人营业性演出管理意见》相关规定。
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乱收费或变相收费。
二、加强对演出场所和演出活动的监督管理
(一)营业性演出场所不得为无《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营业性演出文艺表演团体或者个体演员以及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所服务。
(二)举办营业性演出时,演出场所容纳的观众不得超过额定人数,观众和演出人员活动区禁止吸烟和使用明火;演出场所应当负责演出秩序,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杜绝消防和建筑安全隐患,保障观众的安全。
(三)歌舞娱乐场所或其他综合性企业经县文化行政部门批准兼营演出业务时,应当设立专门部门负责演出业务,制订专门的演出管理制度,并抓好制度的落实工作。
(四)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厉打击和取缔各类社会丑恶现象。对组织各类含有暴力、色情、淫秽和有政治问题等内容的“行为艺术”表演,或者以此进行演出宣传,招徕观众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严重违法违规的演出人员、组织人员及场所管理人员,要一查到底,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五)加强城乡结合部、农村和歌舞娱乐场所演出活动的现场监管。严格控制利用广场搭棚演出,乡镇文化市场整顿领导小组要加强跟踪管理和现场监督。由于失职、失察或越权、越级审批,导致大棚演出或进行有政治问题、色情淫秽表演活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加强部门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一)县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全县演出市场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演出团体验证和演出节目及表演道具审定,依法对演出场所和演出团体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处罚。
(二)县公安部门对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批准的营业性演出,应当在演出举办前对营业性演出现场的安全状况进行实地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在消除安全隐患后方可允许进行营业性演出。可以对进入营业性演出现场的观众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发现观众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的禁止行为的,在消除安全隐患后方可允许其进入;对演出内容有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行为的,依法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和演职人员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县消防大队负责演出场所的消防安全审批及日常管理工作。
(四)乡镇政府负责辖区内的演出市场、民间游散艺人的日常管理。
四、加强组织领导,切实规范全县演出市场
各有关部门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全县营业性演出场所的经营资质、开办条件等重新进行审定,符合条件的方可营业,否则一律停业整顿,经整顿仍达不到有关要求的,应依法取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审批不符合条件的营业性演出场所,违者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对营业性演出监管未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法依纪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类演出活动是文化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演出市场管理,能有效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繁荣文化市场,满足人民群众文化生活需求。各有关部门要统一认识,积极配合,各负其责,加强监管,依法查处各类违规设立的演出场所和违法演出行为,进一步净化全县演出市场。
 
 
 
二○○九年一月十日
 
 
 
 
 
 
 
主题词:文化 市场管理 通知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灌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1月10日印发
共印:60份